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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购买过期食品敲诈勒索商家,四人获刑

李某等四人故意在好几个乡镇超市购买过期食品,然后自称“吃坏了”,要求超市业主赔钱。

密云法院7月23日发布消息说,法院审结了这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件回顾

根据密云法院审理后查清的事实,李某、王某、张某、郭某等人在预谋之后,前往密云区多家乡镇超市内,故意购买过期饼干、橙汁饮料等食品,然后返回超市,对业主说“我们买食品、饮料过期,孩子食用后身体不适,得去市区医院看病”,然后要求商家承担上万元的路费及就医费用。几个人的“统一”说辞是:不赔钱,我们要么向政府举报,要么就在你家门口闹事。

然而,接到这几个人举报的行政部门发现,他们的举报已经出现了多次,每次都是以此种手段向不同商家索要财物。行政机关于是将线索移送密云公安分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个团伙在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以所买食品、饮料过期等问题为由,先后敲诈8家超市经营者现金及香烟。其中,李某参与作案8起,价值人民币39320元;王某参与作案6起,价值人民币35960元;张某参与作案4起,价值人民币33 500元。此外,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间,李某、郭某还分别以驾车碰瓷,向被害人分别索要现金7000元和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敲诈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法院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相关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密云法院法官表示,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这一构成要件,即勒索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李某等人的行为无论是从犯罪数额还是犯罪次数上,均构成了刑事犯罪。【北京日报】

编辑有话说:超市售卖过期食品不管故意是还是疏忽,都难辞其咎。那些敲诈勒索的人渣更可恶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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