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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买房后身亡,房贷由“原配”还是“现任”还?

男子”假结婚”买房后却意外身亡,895万房贷该由谁还?是”原配”还是”现任“?

没有买房资格的他,打起了朋友妻的主意

2016 年,黄某想在上海买房,却被购房资格限制住了。在和朋友陈某的一次聊天中,无意中得知陈某的妻子王某已连续缴纳满 5 年社保,拥有购房资格。于是黄某萌生了”假结婚”买房的念头,把主意打到了朋友老婆身上。

于是,黄某和陈某商量,”借”王某一用,通过”假结婚”实现自己买房的目的。就这样,黄某与原配妻子耿某离婚,陈某与妻子王某也离了婚。次日,黄某就和王某登记结婚,成了法律上的夫妻。

在经过一系列”骚 ”操作之后,黄某顺利通过贷款购得了房产。

抵押贷款买到房,随后黄某和朋友陈某一起,各自与原配复婚

还贷人意外身亡,“假结婚”妻子成被告

前两年黄某按时每月偿还房贷,然而 2019年12月15日,黄某意外死亡,此后便无人继续偿还房屋贷款。

2020 年 12 月,银行向法院提出金融借款诉讼,并将此前与黄某 ” 假结婚 ” 的王某作为第一被告。

原告要求

王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归还贷款剩余本息合计895余万元;黄某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

黄某为借其社保记录购房,与黄某为“假结婚”,登记结婚后就购买了上海市一套房屋,虽然知道黄某向S银行贷款事宜,但每月均由黄某规划贷款。

2018年7月双方离婚时,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黄某所有,房贷亦全部由其归还,该离婚协议书还进行了公证。故不应承担房屋贷款的还款责任。

而原配耿某作为遗产继承人也是被告之一,她表示认可王某所述,并且同意拍卖房屋清偿债务。黄某的其他遗产继承人也书面表示,同意用黄某的遗产偿还债务,由法院依法处理。

事情一出,网友们议论纷纷 ……

主要争议点在于: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也有网友质疑离婚协议的真实性。

对此,广州云普法曾凡星律师表示:结婚就是结婚,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结婚的,既然你们领证期间贷款,那么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钱你必须还

法律不会管你是因为什么而结婚的,既然已经结婚了,那么就是一个经济的共同体。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的债务自然也就是夫妻共同的债务。房贷这一形式,也属于债务的一种,婚姻关系中两个人共同的债务不会因为一个人死亡就解除。

案件聚焦

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法院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01 “假结婚” 要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夫妻是假,结婚是真,共同债务背上身。房屋贷款发生于黄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02 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能否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

不能!

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经过公证,也不能对抗债权人。虽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该债务由黄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某主张权利。

03 债权人同意将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王某主张债权?

不是!

抵押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同意变更抵押物的抵押人为黄某一人,不代表债权人放弃对王某的债权。通常银行出具同意变更房屋抵押人的文件,仅是为配合变更房屋权利人登记。

婚姻是神圣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婪而动了 ” 假结婚 ” 买房的歪念头,否则你将承担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上海新闻广播综合自:广州普法、上海法治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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