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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法律思维30讲第7讲“为什么说法律事实不是客观真相”文字版

在第一模块中,我给你讲了法律人的6种基本思维模型。从这一讲开始,咱们正式进入第二模块—事实的发现与描述。我将带你看看法律中的事实和普通人眼里的真相有什么不同。

在普通人眼里,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我们的主观意识。法律要实现公平正义,最重要的,首先就是找到事实真相。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亲眼所见的,未必就是事实;有证人证言的,也不一定是事实;甚至证据越多,事实反而越来越复杂。从事实抵达真相的难度,经常超出我们的想象。

所以,这一讲,我要告诉你,对于法律人来说,事实不是关于真相的客观描述,而是一种对事件的解释。既然是解释,就不再是绝对客观的,法律人要找到的其实就是法律上的事实。

那这个事实究竟是什么,我们慢慢讲。

事实是难以探知的

法律里的事实常常是一团迷雾,让我们摸不着头脑。抛开疑难杂案,我从一个最简单的日常事件说起,我们不妨先做个思想实验。你来试着当法官,看看怎么来认定其中的事实。

有一天,张三说李四打伤了他,证据是身体上有很明显的伤痕。你说,这是事实吗?张三的伤确实是事实,但你肯定会说,这并不能证明就是李四打的呀。

那好,张三接着说,我有证人,我同事看见李四打我了,这总能证明了吧?有证人,就能证明李四打人了吗?这可不一定,李四马上反驳,这个证人是张三的好朋友,这个作证不能算数。你看,好不容易有个证人证词,还不能用。作为法官,这个事实该怎么认定?

于是,张三又找来了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李四的确打了他。录像铁证如山地摆在那,这下子总是事实了吧?

打人的事实是确定的,但是,能不能就此判定李四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未必。为什么呢?李四忽然拿出了一份精神病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他有重度躁狂症,打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你看,随着新信息的出现,事实变得越来越复杂。整件事已经从讨论李四有没有打人这个物理事实,变成了判断他打人那一刻的精神状态问题了。

专家的鉴定报告是不是事实?确实也是事实。有了这个事实,即使剧情迅速反转,也总能有个结论了吧?

答案还是不能。你会发现,这个事可以继续往下增加变量。如果张三不服气,他还可以质疑李四请的专家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甚至自己再找一位专家为李四做鉴定。

这么下去,估计你已经要抓狂了。我们经常说,法院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在这个案子中到底什么是事实?不同的人,给出的事实完全不一样,有的刻意隐瞒,有的故意欺骗,法官不是当事人,也没有上帝视角,你说想要真的发现事实难不难?

我们国家有一位法官曾经作过一个形象描述:“把打碎的镜子重新粘贴起来,跟原来的镜子不可能完全一样。”

讲到这,我们的思想实验就做完了。你看这么一个简单的事,事实都如此难以判断,更何况现实当中比这个复杂的案子比比皆是。而且,你可别忘了,法律人还面临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无论发没发现那个客观世界中的事实真相,都得在特定时间内作出判决。不能说事实不清,就不解决问题。

你看,在发现事实这件事上,法律人真是有苦说不出啊。

不是所有事实都能用

如果你觉得上面的思想实验不够真实,我再给你讲个真实世界中的例子。

一百多年前,英国发生了一个案子,这起案子甚至惊动了英国女王。

1884年5月19日,一艘名叫“木犀草号”的游船从南安普敦启程驶向大海,一个多月之后,在行驶到好望角西北约2600公里处时,海浪突然冲垮防浪挡板,“木犀草号”遭遇海难,很快沉没。

当时这艘船上有四位船员,他们就逃到了唯一一艘救生艇上。巨大的海浪、凶狠的鲨鱼、食物与淡水的短缺,连续挑战船员的生存极限。

漂流的前三天,他们什么都没吃。到了第四天,他们已经饿得不行了,所以船员终于打开了一罐逃生时抓到的大头菜分开吃了。第五天,他们抓了一只海龟,并靠这只海龟和剩下的一点大头菜维持了一些日子。

之后的八天,没有食物、没有淡水,什么都没有。到第十二天的时候,已经有两名船员开始生病。一直扛到第十九天,年仅17岁的船员帕克深度昏迷。在死亡的威胁下,船长建议抽签决定以某个人的死换取其他人的生存,认为这才是明智的选择。但是其中一名叫布鲁克斯的船员却拒绝了这个方案。

两天之后,仍看不到获救的机会,于是他们在祷告后,按住昏迷的帕克的双腿,用小刀刺进帕克的喉部,杀死了他。然后这三人以帕克的尸体和血为食,又支撑了四天,坚持到了最终获救。

上岸后,存活的三位船员被送往英国康沃尔郡的法尔茅斯市。他们坦诚地把这个故事一五一十地告诉了海关官员。因为他们相信,这种事情是在极端危急状态下发生的行为,不能算是谋杀。而且根据当时的海上惯例,对于这种情况,的确是可以宽大处理的。但是最终,海关官员还是以“公海谋杀”之名,把他们交给了政府,警官以谋杀罪逮捕了他们,检察官也以这个罪名起诉了他们。然后这个案子就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

等到了法庭审判时,发现事实的困难就暴露了出来。因为这件事情的亲历者,也就是唯一的证人只有三名被告,如果他们三人保持沉默,那这个案子就没办法继续进行下去了。另外,当时的法律又规定一份供词只能适用于供述者本人,不能同时用在两三个被告身上,所以,一个人的供词也不能证明其他人是有罪的。

你看,这个案件的案情太特殊了,所以受当时实际条件迫使,检察官只好撤销对布鲁克斯,也就是当时第一次拒绝杀死帕克的那位船员的指控,而且检察官还决定不提出任何不利于布鲁克斯的证据。这样,布鲁克斯就作为整个案子的证人而不是被告出现在了法庭上,由他来指控另外两名船员是蓄意杀人。

经过激烈的争论,最后法院宣判两位被告船员有罪,并处以死刑。后来,英国女王对他们进行了特赦,将刑期减至六个月。

我讲这个案例就是想告诉你,即使是亲历者知道的绝对事实,有时候也没法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当唯一的证人就是被告时,被告一旦保持沉默,事实就更加无法认定。

铁证也可能生锈

上面这种情况已经很特殊了,我再给你讲个更加特殊的案例。很多时候,即便是铁证如山,也还有可能没法确定事实。

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你我都知道的,中国著名脱口秀演员周立波在美国的持枪涉毒案。2017年1月19日,美国长岛警方公布,周立波深夜开车蛇行,在长岛莱亭顿(Lattingtown)被警方拦截搜查。警方从车上搜出古柯碱和枪支,要知道,古柯碱可是一级毒品。所以,周立波当场被逮捕。

在经历了十一次开庭审理之后,法院最终宣判,控方对他所有指控的罪名都不成立,只是判他开车打手机违法,罚款150美元。

这就奇怪了,枪支和毒品可是铁证如山的事实,既然都搜出来了,为啥周立波还能逆天翻盘呢?原因就是他的律师辩护说,车上搜出古柯碱和枪支,这的确是事实,但是还有一个重要事实被你们忽略了,那就是警察在拦截周立波的车辆时,没有出示搜查证,也没有证据表示周立波当时同意了搜查。

这样的话,警察的搜查就是非法的。因为你不能排除另一种可能,就是警察栽赃陷害被告,把毒品和枪支放进他的车里。这下,警方吃了瘪,只能服从法院的最终判决。

所以,一个案件就多了“警察没有出示搜查证”这个新的事实,之前所有铁一般的事实就被动摇了。在法律中,当一个新的事实和之前的事实相冲突,就有可能导致铁证也生锈。所以说,法律人想要发现足以定案的事实,有些时候真是难于上青天。

这里我要再强调一下,在普通人看来警察找到铁证,或者破了案,这就是发现事实了。但在法律人眼中,这其实只是发现事实的开始,只有经过审判的一系列程序,才能够获得最终用来定案的法律事实。

本讲小结

好,通过这一讲,我相信你已经对于法律上的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

在法律的真实运作中,判定事实是套非常复杂的问题,和我们平时所说的事实还真不一样。法律中确定一个事实不是靠发现,而是靠解释。

下一讲,我将跟你继续探讨法律人是如何解释事实的。

思考题:你认为有真正的事实吗?你怎么理解“以事实为依据”这句话?欢迎写下你的思考跟我分享,我们下一讲再见。

【来源:刘晗法律思维30讲。yufeiye.com(雨飞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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