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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法律思维30讲第27讲“资源成本:诉讼费是不是越低越好”文字版

这一讲,我们来聊一个法律当中很现实的问题,就是钱。打官司要花钱,我们都知道。不但请律师要花钱,就连立案,也要收费。注意,这里讲的还只是法院的受理费,不包括打官司的其他费用,比如律师费。

这就奇怪了,为什么我们有困难,找警察,就不用付钱,但是去法院立个案还得交钱呢?

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作为纳税人,我们都交了钱给国家,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但是,特定的公共服务到底由税还是费来支持,其实和公共机构的性质有关。

比如说你报警,警察帮你解决问题,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秩序,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来负担。但是,在司法体系中,像民事诉讼,受益人主要是当事人自己,因此交点诉讼费也是理所当然。所以有人说,打官司交诉讼费,相当于开车交燃油税。

你看,小小的诉讼收费背后,是整个司法系统的运行成本问题,是司法成本在社会和个人之间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

那问题就来了,诉讼收费是不是低点更好?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诉讼收费当然是越低越好,这样才能司法便民,让更多的人去维权,伸张正义。但对于司法系统和整个社会来说,诉讼收费低,诉讼成本小,真是个好事吗?

我的答案是,不是。因为看似“司法便民”,到头来有可能是“司法不便民”。如果我们把法院比作一家公司的话,它的产品价格低了,那需求量就大了。需求量大了,供应量就要大。供应量要大的话,就得多投入生产成本。

但是,你要知道,法院毕竟是公家单位,跟公司不一样,要让法院加大成本投入,无论是人力、物力、财力、精力,都很难。这个时候案多人少,就容易导致上节课讲的拖延问题,而加快速度,就会判案质量不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到头来受损的还是当事人。

我们把这个过程拆开来说。

诉讼收费是调节案件量的杠杆

首先,诉讼收费制度其实是调节案件量的一个杠杆。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就像商品一样,价格低了,就会刺激消费,造成案多人少。

就拿我们国家来说吧。最近十几年,法院一直面临案多人少的困难。当然,这里有很多原因,比如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越来越多,而且公民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更想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还有很多新出台的法律,也鼓励人们去维权,比如说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就激发了很多雇员去打劳动官司。

但我告诉你,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能忽视的,那就是诉讼收费降低了。2007年,我们国家采用了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比之前1989年的老规定,大幅度降低了诉讼收费。

降幅有多大呢?

打个比方,如果你的起诉金额是11000元的话,按照1989年的老规定,要给法院450元,但是按照2007年的新规,只需要75元,这就下降了83%。这还是财产纠纷,如果是劳动纠纷,那更便宜,均价10块。

据统计,新的收费办法实行的第二年,也就是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子就增加了11%,局部地区甚至增加了30%。要知道,之前的案件量一直是很稳定的,甚至从2004年开始还降了。

那案件量增多了,又造成了哪些后果呢?

首先,法院的压力大了。案多人少,法官疲于应付,甚至应付不过来。比如,东莞一个法官2009年办了1658件案子,算上节假日,每天办案4.5件。

其次,处理案件的社会成本也增加了。你想,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会加大司法的社会成本,让整个社会买单。

比如,2007年降低诉讼收费之后,法院的经费自然减少了,所以中央财政当年就拿出了30个亿来给法院系统做补贴,随后每年都在追加更多的投入,到了2010年增加到了85.8个亿。

你想,这增加的财政投入,都是纳税人的钱,也就是说,是整个社会在补贴打官司的人,而这些增加的民事案件,无非就是欠债还钱、要赔偿之类的事情,主要的受益者还是当事人自己,可是本来这些财政经费是可以用作扶贫或者环保等其他事情上的。

所以你要记住,没有一个社会是靠多打官司而变富变强的。即使纠纷处理得再公正,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也只是左兜装右兜,是一种内耗,法院多审这些案子,还得多投入人力物力。

増加社会成本也解决不了问题

那你会说了,既然现在案多人少,消费需求大,提高法院的结案数量不就行了?

问题没有这么简单,原因有两个。

第一,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法官的工作量已经非常饱和了,法院的预算也不可能年年增高。法官也是人,即便再能干,也有受不了的时候,所以实践当中,我就经常听说,很多法官迫于压力,直接下海做了律师,挣钱去了。甚至是越优秀的法官,下海的概率越大,这样恰恰容易降低司法审判的质量。

那你肯定会问了,就不能增加法官数量吗?

你想,法官如果增加了,法院内部的管理成本也就要增加,这又是一笔钱。而且,任何公权力部门,想多要编制是很难的。

更现实的问题是,由于案多人少,法官压力大,社会责任更大,工资待遇也不理想,所以导致很多法律人不愿做法官。据我了解,清华北大的学生,毕业了去做法官的就特别少。我们国家从2016年,允许从律师中选拔法官,但是实践当中,很少有律师愿意去干的。

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法官越多,也并不意味着就越能解决实际问题。

为啥呢?美国法官波斯纳曾经就对美国的经验作过经济分析,说“法官数量的增加会诱使那些原先已经因为法院延迟而不再诉讼的人用法院解决问题”。

什么意思呢,这特别像治理堵车的问题,经常是修的路越多,反倒是更堵。比如,德国斯图加特市就曾经通过多修路,想来解决堵车问题,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道路反倒更拥堵了。而韩国首尔曾经把一条交通大动脉给拆了,反倒不拥堵了,就是因为改变了人们的出行习惯。

所以,到头来,我们还是得从源头想办法,尽量减少案件量。北大法学院的苏力教授就曾经提议,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甚至包括通货膨胀的情况,适度提高诉讼收费,用价格杠杆,控制案件量的增长。

司法解决社会问题的成本边界

你可能会说,这样不就是要抑制人们维权吗?司法还要不要追求公平正义了?

这就是我想给你说的第三点,由于诉讼成本的考量,我们必须清楚司法处理问题,是有边界的,不应该什么事情都管。只有让法院集中处理重要纠纷,才能更有司法效率,也才能提升社会效率。

早在古罗马,就有一句法律格言:“法律不管琐碎的事情。”

其实,我们现代的法律也是如此。比如说,如果你的东西被盗了,去报案,只有价值超过1千元的才算数额较大,司法机关才会刑事立案。在北京这样的地区更高,要到2千块才行。你看,这就是不要为了一些小物件,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再比如,美国联邦法院处理两个州公民之间的民事案件,只有当事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超过7万5千美元,法院才会受理。

而且,美国一年几百万个案子,最终能够上诉到最高法院的也就是80个左右,而这些案子,都是关涉到国计民生的大案。

你看,这些措施就是一步步分流,把不重要的案件筛选掉。

只有通过一层层的筛选,有限的法官,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和有限的成本内,动用自己的智慧,好好处理每一个案子。

而且,他们好好处理的每一个案子,结果都是在为社会提供路标,在确立和宣示规则。这样的话,实际上就是审了一个案子,整个社会就能举一反三,好多案子也就不会再打上来了。

你还记得我跟你讲过的二奶继承案吗?虽然我跟你讲了,它的程序很有问题。但法院毕竟也通过这个热点案件,给全社会确立了一个规则。后来,我们基本没听说还有所谓“二奶”去法院起诉要遗产的案子了。

你看,这就是真正的案件分流,减轻司法压力,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质量。

而且,如果人们都能认识到司法的边界,他们的公民素质和法治意识才能提高。注意,法治意识的提高不是说多打官司,而是能够从法律角度想一想,一个纠纷最好的解决途径是什么。这才能让每个人都对自己的事情负责,而不是把任何事情都甩给法院。

本讲小结

所以在这一讲的最后,我想给你一个提醒。我们正在经历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我给你讲司法的成本问题,其实也是在告诉你,善用法律武器,就是慎用法律武器。

一方面,动用司法系统的代价太大,这节课我还只是给你讲了诉讼收费,还没有谈律师费、证人费用,以及为诉讼而付出时间、精力等机会成本。

另一方面,司法有边界,因为司法绝不是维护正义的第一道防线,也不是最好的防线,而只是最后一道防线。

要知道,不轻易动用法律,也是一种法律思维。

思考题:对于你来说,遇到事情的时候,要不要打官司,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欢迎你给我留言,分享你的思考。我们下一讲再见。

【来源:刘晗法律思维30讲。yufeiye.com(雨飞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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