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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法律思维30讲第15讲“规则的例外:为什么说例外并不颠覆规则”文字版

上一讲,我们说了规则普遍性的价值,但是你有没有发现,规则的普遍性直接带来的问题是,无法涵盖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在疑难案件中,根本没法解决具体问题。

法律人自己也知道这一点,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一般规则,不能解决具体问题。

该怎么办?这一讲,我就和你聊聊规则里的那些例外。

法律规定的例外

就拿执行起来最严格的刑法来说。我们国家的刑法虽然规定了很多罪名,来打击犯罪,但里面却有一个例外条款,那就是刑法第13条,上面说,如果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被视为犯罪。

你看,这就是为一般的规则,设定了例外情况。

你可能会问,究竟什么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

讲一个案子你就懂了。2018年7月上线了一部电影《我不是药神》,很轰动,相信你也看了。徐峥扮演的商人为了救助白血病人,从印度走私了一种仿制药,并以极低的价格卖给病友,却因此违法被判了刑。观众为此唏嘘不已,甚至泪流满面。

你或许也知道,这个故事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里面药神的原型是一位名叫陆勇的人。与电影中不同的是,陆勇自己就是白血病患者,他由于不堪忍受高药价,铤而走险,从海外代购仿制药。他不但偷偷把药运进来,还通过网购的信用卡为很多病友代购。所以,他因为涉嫌两个罪名被抓了,一个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另外一个是销售假药罪。

陆勇被抓后,很多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法外开恩。

最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这看起来是情大于法,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检察院是有充足理由的。检察院说,虽然陆勇“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的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你看,检察院用的就是刑法里面的例外条款。这段话听起来非常绕口,简单来说就是,陆勇虽然有犯罪行为,但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吃药的人不但没有健康受损,反倒是因此获益。而且,他用信用卡购买药品没有造成其他人的经济损失,也没有社会危害。

所以说,刑法里之所以有这个例外条款,就是为了防止打击面过宽,而开了个口子。

而且,就连美国这样极其严格执法的国家,法律当中也有例外。

就拿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来说吧,就是“你有权保持沉默”那段话。一般情况下,如果警察在逮捕嫌疑人的时候,没有预先说出这个警告,那么,获得的口供一律不得作为呈堂证供。

但是这条规则在有些情况下,也有例外。比如,公共安全例外。

什么意思呢?

讲一个真实案例你就懂了。2013年波士顿举行马拉松比赛期间,发生了严重的爆炸案,3人死亡,几百人受伤,这绝对是惨案。

等警察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找到两名嫌疑犯时,就没有给他们沉默权,而且获得的口供也被法庭当做合法证据用来定罪了。这就是因为米兰达规则里面的公共安全例外。

所以说,法律之所以难懂,很大一个原因就是规则套规则,规则还有例外。

而且,在更复杂的情况下,不但规则有例外,而且例外也有例外。

这听起来像是绕口令,举个例子你就清楚了。

我们都知道,无论你打伤了人,还是打死了人,在刑法里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但刑法里也有一个例外,就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但是这条例外里还有例外,就是防卫过当,意思是说,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你看,这就是规则有例外,例外还有例外。律师很多时候就是在例外的边缘地带做文章。

法律没有规定,但事实上有例外

刚刚说的这些,都是法律里面明确规定例外的情况。实际上,即便有些法条没有明文规定例外,在碰上疑难案件的时候,事实上也会有例外。

比如说美国曾经有这么一个案子。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妨碍邮件的投递,并且没有规定例外。结果有个警察抓了个嫌疑犯,而这个嫌疑犯碰巧就是个邮递员,他当时正在投送邮件。结果,这个警察就因为违法,而被告上了法庭。

案子打到最高法院之后,大法官们宣判,虽然这条规则并没有规定例外,但是警察是为了抓捕嫌疑犯,所以即便是他真的妨碍邮件的投递,也不应当视为犯罪。

你看,这就是为了避免适用规则导致荒谬的结论,在具体的案件中创建的例外。

所以,英文当中有一句法律谚语,叫做“任何规则都有例外”。其实就是说,不但那些明确规定有例外的规则是这样,那些没有明确规定例外的规则,也是这样。

之所以会这样,背后是有道理的。美国法学家贝尔曾经说过:“一个没有例外的规则是能够伤害无辜的工具。”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而且,就连宪法这样保护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在紧急状态下也会有例外。

就拿美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案件来说。

二战期间,日本偷袭珍珠港后,罗斯福总统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就下令把西海岸地区的所有日本人全部迁到集中营里去,因为西海岸靠着太平洋,当时已经属于战区了。

结果,有一个日本裔的美国公民故意不去集中营,因此被判了刑。他当然不服气,觉得这是赤裸裸的种族歧视,侵犯了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于是就把案子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说美国政府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非法剥夺了公民的自由。

但是,一向保护公民自由的最高法院却宣判,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宪,出于国家安全的紧急理由,总统完全有权这么做。

你要知道,撰写法院判词的布莱克大法官,此前可是以保护公民自由出名的,但在这个案子中却支持了政府。因为他的核心理由就是,现在情况特殊,大敌当前,不能像和平时期那样严格依照宪法办事。

根据记载,他当时说:“和平和战争时期大有区别。如果被法院控制着,你是不可能打仗的。”

另外一位大法官也说,在被偷袭的情况下,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采取的措施是否成功,而不是是否合法。这个大法官说:“武装力量必须保卫一个社会,而不仅仅是它的宪法。”

你应该还记得,之前的课程中我曾经引用过维特根斯坦的那句话,规则并没有告诉你什么时候用这条规则。在这个案子里也是一样。

大法官们说,虽然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自由,没有规定任何例外。但这条法律只是在和平时期才严格遵守的,到了紧急时刻,是可以突破的。

当然,由于这个案子多少是支持种族歧视,所以后来一直被人批评。甚至案子的当事人,也就是那个日本裔的美国公民,后来也被平反了,还被授予了总统自由勋章。

但是,在当时那种危急的状态下,多数人还是支持最高法院的。比如当时的记者沃尔特·李普曼,就是后来美国传播学领域的著名人物,就说,你可以享受自由,但不要在战区享受嘛。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杰克逊大法官说过一句名言:“宪法不是自杀契约。”意思就是说,宪法不能够成为保卫国家的障碍,不能把军队和政府的手绑得死死的,没法应对战争和危机。这句话在“9·11”之后,经常被引用。著名法官波斯纳,有一本书,题目就叫《并非自杀契约》。

例外并不颠覆规则

听到这,你可能会纳闷了,如果规则都有例外,那法律岂不是很容易被架空吗?我们一直说凡事讲规则,这不是很虚伪吗?

这么说似乎有道理,但对于法律人来说,这些例外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但不会把规则给架空,反倒能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一个规则究竟是什么意思。

英国著名的法学家、牛津大学教授哈特,曾经做过这么一个思想实验。一个公园里贴了一个告示,说禁止车辆进入公园。

这个规则听起来挺绝对吧,没有例外吧?

但是,你只要多想一想,问题就来了:自行车能不能进来?玩具汽车呢?儿童车呢?电动车呢?它们能不能构成例外?

这个时候,光看规则本身是不够的,还需要去探讨这条规则背后的理由究竟是什么。

比如说,如果是为了保障公园里面行人的安全,那童车、玩具汽车就是例外,可以进来,但是电动车就不行了。

如果是为了减少噪音,那自行车、童车什么的就可以进,电动车,包括电动的玩具汽车就不行了。

如果是为了环保,那电动车就可以进,但是燃油动力的玩具汽车,就不行了。

你看,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情况的存在,我们才会真正去想,“禁止车辆进入公园”这条规则究竟是想干什么。

本讲小结

再拿刚刚讲过的几个例子来说。只有遇到了陆勇这样的特殊情况,我们才能深刻地理解,刑法是为了防止人们危害社会,而不是把所有违法行为都算成犯罪。

只有出现了警察抓邮递员的事情,我们才理解,法律禁止破坏邮件传递的规定,并不是为了阻碍打击犯罪。只有出现了珍珠港事件,我们才能理解宪法在紧急状态下,比维护个人自由优先级更高的是保证国家安全。

你看,如果没有这些例外,我们可能就无法完全理解规则本身。最后,我想用英文法学界的一句格言结束今天的课程:“例外证明了规则”(Exception proves the rule)。

思考题:在你的工作生活中,遇到过哪些打破规则的情况?欢迎你给我留言,分享你的思考。

这就是这一讲的内容,我们下一讲再见。

【来源:刘晗法律思维30讲。yufeiye.com(雨飞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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