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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法律思维30讲第22讲“国内法演化:为什么法律门类如此繁多”文字版

今天,你能看到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比庞大和复杂了,就拿我们国家来说吧,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9月,现行有效的法律是267件,行政法规就更多了,756件,这些法律法规涵盖各种门类。别说外行搞不懂,内行也不敢说完全了解。

但是,法律体系的生长繁殖,背后有自己的逻辑。我们只要能把它还原到最原初的模型,就不难理解不同法律的发生过程。

这一讲,我们就来看看为什么法律门类如此繁多。

先从一个说法开始讲起。你肯定听说过,宪法是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其实,从法律的演化逻辑来说,宪法并不是其他法律的母体。

还有一种说法,叫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才是万法之母。

为什么这么说?

这还得从三方纠纷解决的模型说起。在第19讲中你已经知道了,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为了解决人际纠纷,中立第三方裁判者出现了,而这个最早的模型解决的就是民事纠纷,后来,才逐渐演化成正式的司法体系。

所以,无论是大陆法系的鼻祖古罗马法,还是英美法系的鼻祖英国法,最开始都是以解决民事纠纷为主体的。在法学术语当中,也把这类法律叫做“私法”。它所处理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私人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

当然,民法本身就是个庞大的体系,有不同的内部分支。比如,怎么确立产权,就是财产法或者物权法要干的事。如果产权的对象不是土地这样的实物,而是智力成果这样的,那就又产生了知识产权法。

再比如,两个人签合同出了问题,就是合同法的问题。如果俩人没有合同关系,一个人侵犯了另一个人的权益,就是侵权法问题。如果要结婚,由于涉及到人身和亲属关系,就不简单是一个财产或者合同问题了,需要专门的法律,叫做婚姻家庭法。

而且,为了让法院公平地解决这些纠纷,法律体系还设计了程序规则,告诉人们该怎么打官司,法院该走什么流程。这就是与民法匹配的民事诉讼法。

所以说,可以打个比喻,如果把法律看做一棵大树,民法就是法律体系这棵大树的树干,它是我们日常生活的法律规范。

一个事情,两个纠纷:刑法的产生

但是,你可能会问了,其他法律又是怎么从这个树干上分出来的呢?

我们再回到三方纠纷解决模型。你想,随着国家的出现,另一种纠纷也出现了,而且没法用民法逻辑来解决。这就是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比如说,政府说一个人犯罪了,这个人不认。或者,政府要罚款,这个人说不该罚。

要处理这类纠纷,就需要另一套法律,专业术语叫做“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甚至刑法。

就拿刑法来说吧。从历史演化角度来讲,它远远晚于民法,而且是起源于民法。

很多法律史的研究发现,在简单社会中,是不区分民法和刑法的。欠债还钱和杀人偿命没啥区别。所谓的刑法,在当时是算在侵权法里面,后来才慢慢独立出来的。

为什么要独立出来呢?

就是因为犯罪行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权利,还侵犯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国家稳定。一个事情就出现了两个纠纷。

而刑法,就是处理这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

就拿英国法来说,直到17世纪,犯罪才跟侵权明确区分开来。就是因为犯罪不只是侵犯了被害者,而且还侵犯了国王的利益。

你想,国王的责任就是保境安民。杀人放火,就会冒犯国王,而国王代表的是整个社会。

直到今天,在英国,以及加拿大这样的英联邦国家,刑事案件的官方名称仍然是R诉X,R就是Royal,代表王室,X就是被告。

在民主国家里,原告当然不是国王了,但原理是一样的,就是整个社会针对一个个体。比如,著名的辛普森案,正式的名称就是加州人民诉辛普森,只不过加州人民是由检察官来代理的。

讲到这,问题又来了。在这种国家追究个人的纠纷里,原先民法和诉讼法中的平等结构就被打破了。你想,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都是强势方,被告是弱势方,很不平等。

于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才出现了现代的刑法体系以及刑事诉讼法这一整套体制。

比如说刑法里的罪刑法定原则,简单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是不让法院随意给人定罪。再比如,我跟你讲过的程序正义的刑事诉讼规则,也是如此。

你看,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就构成了法律体系中另一个不可缺少的分支。

其实,这个逻辑也贯穿在行政法和宪法里。比如,行政诉讼是典型的民告官,是不平等的结构,就不可能按照民事诉讼的逻辑来,而是需要限制政府权力。宪法就更厉害了,不但要限制政府,甚至要限制立法机关随意制定法律,侵犯人权。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无论宪法、行政法这个分支上长出多少枝枝叶叶,比如选举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等,它们的本质依然是处理有隶属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保证第三方裁判的中立性

讲到现在,依然不是法律这棵大树的全貌。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政府也不是唯一的强势力量了,社会上又出现了一种强势力量,那就是公司,特别是大公司。它们出现了之后,传统民法的逻辑也得更新迭代。

比如说,传统民法的主体一般都是自然人。但公司不是自然人,而是法律虚拟出来的人,可以拥有财产,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而且,像上市公司这样的复杂组织,还涉及很多人的财产,问题就更复杂了。

比如,公司怎么作决策?谁有权处理公司的财产?盈利了怎么分?公司之间的交易用什么规则?相互合并用什么办法?面对这些复杂的问题,传统的民法制度已经不好用了。

所以,一部专门的法律就又从民法这个树干上分了出来,叫做公司法,后来又衍生出来金融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反垄断法、破产法等这些枝枝叶叶。

再后来,这些法律有了一个统一的名称,叫做商法,它所处理的,就是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再是民事主体了。

好,我们再往下想一步,公司里面不只涉及股东和董事会,还涉及劳动者的问题。你也知道,劳动者和老板之间地位天然不平等,双方议价能力不同。那么,传统民法平等主体的假设,在这里就又讲不通了。因此,劳动法的出现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

我们只要看一下美国法律的发展就清楚了。

19世纪下半叶,随着大公司的出现,劳资矛盾愈演愈烈,经常打到法院。法院一开始还用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来解决问题。

比如,在1905年著名的洛克纳案中,纽约州规定面包工人的最长工作时间是每天10个小时,每周60个小时。但有个面包店里面,工人一天工作超过16个小时,老板就违法,被罚款了。

面包店老板就把案子打到了最高法院,他说这部法律侵犯了我和工人之间的契约自由,我们爱签几小时就签几小时,都是相互同意的,政府不能管。最后,最高法院还真支持了这个说法,宣布纽约州的法律无效。

你看,这就是按照传统合同关系来理解劳动关系的。但是这种逻辑,已经没法解决日益激烈的劳资矛盾了。

后来,1933年,罗斯福颁布《国家工业复兴法》,确保公平工资。1935年,美国又通过《国家劳动关系法》,保障每个工人加入工会的权利。1938年,《公平劳动基准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等等这些措施,就是为了保护工人。

你看,劳动法所处理的,就是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是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拉平的逻辑。

其实,这个逻辑后来被广泛运用,产生了很多新的法律门类。

比如,环境法,最早就是要解决大工厂的污染问题,因为这种污染,对于社会沉默大多数造成的伤害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逻辑也是如此,就是说,在现代工业生产体系面前,消费者很弱小,所以要特别保护消费者。从这个逻辑出发,环保法、产品责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乃至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新的法律门类也就出现了。

这些法律,后来也有了一个统一的名字,叫做社会法。就是说,它们所关心的既不只是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公平。

本讲小结

我们来总结一下。你看,每一个法律分支的出现,都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老方法已经解决不了新问题了。

但是,你同时要看到,无论法律体系变得多么复杂、繁多,它最本质的东西都是在三方模型当中保持纠纷双方平等,而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平稳和安定。

好了,这就是这一讲的内容,我们下一讲再见。

【来源:刘晗法律思维30讲。yufeiye.com(雨飞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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